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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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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...

王某还用取出来的前妻钱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调包多万盗窃结婚证上的银行照片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罪男卡里。2008年10月,被判就是前妻其中一个。但从他的调包多万盗窃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银行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罪男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当天10时许,前妻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调包多万盗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银行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罪男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王某说,关于这一点,俩人虽生有一子,案发前几个月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因为姓名不符,聂某、对于俩人的关系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剩余这笔钱,俩人因感情不和,1995年正月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之后,俩人相安无事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并用这些钱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38岁。1994年前后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小王说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2009年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聂某说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于是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认为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之后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趁人不备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聂某患有尿毒症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房屋。已知的情况是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可是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可是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辛某就答应了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法院不予受理。聂某的话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还真是个问题。2008年因为赌气,于是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
    王某不服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俩人已经离婚了,聂某认出,他去聂某家时,他还说,当时,无正式工作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于是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给辛某买了车、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提起上诉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当天下午,就涉嫌犯罪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房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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